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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师范学院校园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 2015-06-25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计算机网络(以下简称校园网)的管理,确保网络安全、可靠、稳定地运行,促进校园网的健康发展,更好地为学院教学、科研、管理及广大师生员工服务,依照《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暂行管理办法》和公安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校园网是学院重要的信息基础设施,是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的重要依托平台和CERNET的接入网络,其主要的服务对象是学院的各级教学、科研、管理、服务部门及广大教职工和学生。校园网所有用户有义务维护校园网的安全、高效地运行。

第三条 校园网的所有工作人员及用户必须遵守《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管理办法》、《计算机网络国家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国家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自觉维护校园网的安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学院设计算机网络信息领导小组,对校园网建设和管理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听取网络管理中心的工作报告并实施监督,筹集网络建设与发展资金,协调各部门、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五条 学院网络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网络中心”)是校园网建设和管理的常设机构。负责全院计算机网络管理、运行和维护,制定校园网发展规划,执行网络建设任务,并按网络管理办法的原则发展用户及进行严格的日常管理。

各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对本部门、单位的网站负总责。各部门、单位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网络信息管理员,负责网络的规划、建设、管理、运行维护和用户服务等工作。及时更新本部门、单位网站(网页)信息,并对信息资料进行备份、保存和归类整理;负责检查与监管本部门、单位网站(网页)的信息,按照有关程序要求,及时处理各类有害或错误信息,并配合做好调查处理工作;该网络信息管理员兼任本部门、单位的网络安全管理员,同时承担本部门、单位的网络安全管理职责。

第三章 网络及网站建设

第七条 网络基础设施包括:校园内及历下、章丘校区之间的各种光纤通信线路/链路、各楼宇内的计算机网络综合布线系统、室内信息插座、各楼宇配线间内的网络机柜、配线架、跳线和网络设备等,上述网络基础设施由学院统一规划建设,由网络中心统一管理。

第八条 学院主网站由网络中心负责建设及管理,各部门、单位的二级网站的建设及管理由本部门、单位负责,网络中心提供技术咨询及指导。

第九条 对于新建楼宇或旧楼大修改造,学院网络中心应配合学院基建部门和后勤部门做好项目相关的校园网网络基础设施规划和设计工作,包括楼内布线要求、配线间位置、室外光缆路由等,根据要求做好有关技术支持和监理等工作。上述建设费用应纳入基建或大修预算。

第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校园网网络基础设施,不得损坏或擅自改动,发现校园网网络基础设施的破坏行为或事件应及时通知学院网络中心、保卫处,网络中心将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对校园网网络基础设施造成破坏的单位或个人,将按国家和学院有关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理,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章 用户和接入管理

第十一条 学院网络中心原则上只为各办公室提供接入端口,不提供到桌面的接入。各部门、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需要,对本部门、单位的局域网进行规划,配置到桌面的接入设备。设备的规格和安装配置应符合校园网的技术要求。网络中心可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二条 校园网用户分单位用户和个人用户。单位用户是指各系、部、处、室、馆等部门和单位。个人用户主要是教工宿舍用户、开设个人服务的用户(如电子邮件用户)等。各接入单位的上网用户不再视为校园网个人用户。

第十三条 接入校园网的用户,均必须接受网络中心的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私自将计算机接入校园网。

第十四条 用户入网需按下列程序办理手续

(一)个人用户,由本人向网络中心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填写申请表,网络中心将协助联系施工人员上门安装调试,所产生的费用由入网用户自行承担,网络中心负责指导用户使用校园网。

(二)单位用户,由单位自行向学院申请,自己组织完成部门网络的接入工作,网络中心负责网络上级节点的接入工作,并指导用户使用校园网。

第十五条 用户要求销户时,须提出书面申请并到网络中心办理销户手续,不允许用户将网络资源私自转让他人使用(不转户),否则,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由原申请注册人承担。

第十六条 各用户单位必须将每台计算机分配使用的IP地址严格登记,并报网络中心备案。入网用户不得盗用他人的IP地址,也不得以任何手段修改本机网卡的物理地址。

第五章 网络信息与网络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按照“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各入网单位须对本单位网站的上网信息负责,各入网单位应根据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对上网信息进行审查,严禁涉密信息上网发布。

第十八条 各入网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煽动抗拒或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十九条 校园网中对外发布信息的WWW服务器中的内容必须经有关部门负责人审核,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发布。

(一)建有独立Web服务器的部门,由网络中心负责开通CERNET或Internet路由,其部门网络信息管理员负责网站内容更新及信息发布。发布的信息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

(二)对于没有自己的站点及WWW服务器的部门,由各部门网络信息负责人对将发布的信息进行审核并提交,由宣传部对发布的信息进行审核并发布,网络中心负责信息发布平台技术支持。

(三)为方便大家获取信息,各部门、单位面向全院发布的通知、文件,由部门、单位负责人签署后,交院办审核统一发布。

第二十条 各入网单位和个人要定期对管辖和使用的计算机进行安全维护和检查,及时对操作系统和应用软件进行升级,及时发现不安全因素,采取有效措施,堵塞安全隐患和安全漏洞。

第二十一条 下列行为属于安全事件:对外扫描、传播网络病毒、对外攻击、流量超标、盗用IP地址、盗用他人帐号、修改网卡的硬件地址。对出现安全事件的责任人,学院将依照情节轻重对其采取如下惩罚措施:警告、停止网络连接;违反办法规定,给国家、集体或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章 网络服务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网络中心为校园网用户提供电子邮件服务,为单位用户提供域名解析服务及虚拟主机业务。

第二十三条 未经宣传部及网络中心批准和备案,各入网单位和个人不得提供下述网络服务:WWW信息发布、FTP文件上传和下载、电子邮件、BBS电子公告栏/论坛、留言板、网上视频点播、DHCP动态地址分配、NAT地址转换、网络代理、过度占用网络带宽的服务等。

第七章 收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院校园网根据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CERNET)的费用分担要求以及学院的专线租用费用情况向校园网用户收取一定的网络分担费用,并上缴清华大学CERNET中心和有关的线路提供商。

第二十五条 网络用户应遵守学院关于网络收费的制度,对拖欠费用的用户,网络中心有权停止其使用网络。

第二十六条 因出国、进修等各种原因不使用网络,又未办理退网手续,所发生的信息费仍由该用户承担。

第二十七条 具体收费办法和标准另行制定。

第八章 网络故障管理

第二十八条 网络故障包括系统故障(涉及网站、电子邮件、域名解析等)、骨干网络设备故障、线路故障等,由网络中心负责处理。对于由用户自备的终端、线路、网络设备引起的网络故障,由用户单位的网络管理员处理,必要时网络中心提供技术指导。

第二十九条 网络中心要加强网络异常和故障的管理与监控,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十条 校园网用户对发现的网络故障应及时向网络中心报告,网络中心对发现的网络故障和接到的网络故障报告,做好记录,并及时做出响应,尽快采取相应的措施排除。

第九章 附

第三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入网单位和个人用户,学院将依照情节轻重对其采取如下惩罚措施:警告、停止网络连接直至诉诸法律。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网络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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